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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民專訴,89

【裁判日期】

991108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原   告 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丙○○

被   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林秀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99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4月15日起訴時,其訴之聲

    明第4項係請求「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

    判決書全文以仿宋五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

    時報等之第一版下半版版面各一日。」,嗣於99年5月7日具

    狀撤回該項聲明(見本院卷第52頁),斯時被告尚未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且經本院於99年5月11日送達上開撤回狀後(

    見本院卷第61頁),被告均未提出異議,原告撤回該部分之

    訴,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查原告享有新型專利證書第160133號「移印

    機上墨裝置之改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為

    89年5月31日至100年6月24日,原告於市面上發現被告佳因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因公司)販售編號FC-140X單色墨杯

    移印機,而上開移印機之墨杯刮刀座外環上壓套之重環底部

    內安設有磁鐵,顯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原告曾於95年5月

    22日發警告函予被告佳因公司,而被告佳因公司未經原告之

    同意及授權,仍逕行生產製作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產品,已屬

    故意侵權。嗣原告曾向法院聲請並准予保全證據,而查得系

    爭編號FC-140X、FC-259及FC-250三種單色墨杯移印機產品

    ,有關墨杯刮刀座及重環構造均相同,亦可證明被告所製造

    、販賣之編號FC-140X、FC-259及FC-250移印機(下稱系爭

    產品)均屬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爰依專利法第108條準

    用第84條第1、3項、第85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公

    司法第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爰

    聲明: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2.被告等不得為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編號FC-140

    X、FC-259及FC-250單色墨杯移印機產品,或為其他侵害第

    160133號專利之行為;3.被告等應將其所有編號FC-140X、F

    C-259及FC-250單色墨杯移印機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

    之產品予以銷毀;4.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

  (1)經查,系爭專利聲請範圍:第1項為:「一種移印機上墨裝

    置之改良,係包括有:墨杯刮刀座--為安置於移印機印版上

    ,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

    形凸出刃片之座體;連桿--乃可隨移印機上之氣缸帶動而產

    生前後或左右滑移之桿體;其特徵在:該墨杯刮刀座外環上

    壓套有一重環,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則安設有磁鐵,連

    桿則與重環或墨杯刮刀座相互嵌接,使墨杯刮刀座受連桿帶

    動,可產生沿表面蝕刻有圖樣商標之印版來回滑移者。第2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移印機上墨裝置之改

    良,其中該墨杯刮刀座上方尚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內

    油墨用之蓋體者。」。經比對結果,系爭專利之「墨杯刮刀

    座」、「連桿」、「重環」「重環底面緣面適當位置處則安

    設有磁鐵」與被告產品之「墨杯」、「軸承」、「墨杯罩」

    、「墨杯罩底部緣面設有磁鐵」均為相同之構件,且功效相

    同,可證被告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為侵害原告

    系爭專利權之物品,被告顯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

  (2)被告雖辯稱系爭產品之墨杯、墨杯罩與轉印膠頭係使用同一

    驅動元件進行同步滑移,而系爭專利之連桿組與轉印膠頭係

    以兩組不同的驅動單元,兩者驅動方式不同,係屬不同技術

    內容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記載:「連

    桿--乃可隨移印機上之氣缸帶動而產生前後或左右滑移之桿

    體…與重環或墨杯刮刀座相互嵌接,使墨杯刮刀座受連桿帶

    動。」;而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有關連桿之描述,亦無任

    何限定其驅動方式必須採與移印機之轉印膠頭分屬二組不同

    之驅動元件。因此,系爭專利並未就驅動方式予以限定,故

    被告產品所應用的驅動方式與系爭專利實施時應用之驅動方

    式有無不同,即與系爭專利侵害之判斷無涉。

  (3)被告另辯稱系爭產品並無系爭專利之連桿構件,且系爭產品

    在使用時係由可調整壓力的氣壓缸對軸承組以及墨杯施加壓

    力,以迫使墨杯貼合於移印機的印板表面,並以膠頭滑套牽

    動軸承組,再由軸承組牽連帶動墨杯罩在印板表面滑移以完

    成上墨動作云云,惟查,依系爭專利之圖示,連桿雖係與重

    環採橫向接合,但此僅為一種實施方式,若係將連桿採縱向

    方式與重環接合(即被告產品之軸承構件),亦無不可。而

    被告產品之軸承構件,其作用係為與重環相互接合,使墨杯

    刮刀座受連桿帶動產生前後或左右滑移,其功效與系爭專利

    之連桿構件完全相同,二者為同一構件,被告辯稱系爭產品

    無連桿構件,顯無可採。又系爭產品所設汽壓缸僅係為提供

    連桿(及軸承)動力來源之元件,至多也只是一種輔助壓抵

    裝置,若依被告所言,其產品重環之磁鐵非作為吸附在印板

    上作為刮墨之用,而係靠汽缸調整壓力,而達刮墨之效用,

    則試問被告可否在其移印機之重環上不要設置磁鐵,而單憑

    汽缸實施印刷而不會發生溢墨之情形?被告答辯之詞顯為強

    辯,完全不可採。

  2.被證3至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被證3為美國第5392706號專利案,其移印機上墨裝置為將安

    置於移印機印板22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

    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160的墨杯刮刀座152,於其

    頂部套覆有一罩蓋154,罩蓋154頂部周緣位置處則設有非穿

    通之槽穴164,槽穴164內安置有磁鐵166,再以連桿190帶動

    蓋板262及264壓抵罩蓋154,促使墨杯刮刀座152向下以刃片

    160壓接印板22,而以馬達經由軸桿90帶動印板22來回滑移

    ,以於印板22上來回逐次上墨,另墨杯刮刀座152上不具添

    加油墨之通孔,且為以蓋板262及264壓抵罩蓋154蓋覆;其

    與系爭專利最明顯的差異即在系爭專利係推移帶動較輕之墨

    杯刮刀座來回位移,而被證3則係推移帶動較重之印板來回

    位移,其間所產生耗電不經濟之差異效益簡易可辨。再則,

    系爭專利係於墨杯刮刀座外環上壓套重環,且於重環底部緣

    面適當位置處安設有磁鐵,而被證3則係於墨杯刮刀座152頂

    部套覆一罩蓋154,罩蓋154頂部周緣位置處則設有非穿通之

    槽穴164,槽穴164內安置有磁鐵166,再以連桿190帶動蓋板

    262及264壓抵罩蓋154,促使墨杯刮刀座152向下以刃片160

    壓接印板22,由於系爭專利之重環係環套壓覆於墨杯刮刀座

    外環上,重心低且穩所產生穩定性較佳,另磁鐵安設於重環

    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直接與印板產生磁吸作用,吸力較強

    且勻稱,並可調整磁鐵高低改變磁力大小,故無需再加其它

    輔助壓抵機構,整體構造簡易單純經濟,而被證3於墨杯刮

    刀座152頂部套覆一罩蓋154,重心高穩定性較差,且磁鐵

    166安置於罩蓋154頂部周緣非穿通之槽穴164,由於非穿通

    罩蓋體之阻隔,與印板產生之磁吸作用減弱甚多,致吸力弱

    且勻稱性差,且不易調整改變磁力大小,是以得加裝推壓蓋

    板262及264壓抵罩蓋154之輔助壓抵機構,然相對整體構造

    即複雜製造成本較高。又系爭專利於墨杯刮刀座上方設有供

    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內油墨之蓋體,可快速啟閉蓋體添加油

    墨至墨杯刮刀座之儲墨空間,且無需費時費力調整墨杯刮刀

    座之壓接,被證3 則因以蓋板262 及264 壓抵罩蓋154 ,而

    墨杯刮刀座152 頂部不具添加油墨通孔且頂部以罩蓋154 套

    覆,故添加油墨時得將墨杯刮刀座152 取卸下,再重新安裝

    ,調整墨杯刮刀座之壓接每次都得耗時費力,由上即可知兩

    者之構造確實不同,故被系爭專利根本無違專利法第98條第

    1 項、第2 項規定,且兩者除於整體之空間型態上不相同外

    ,於功效上亦有明顯之差異,而實為不同之創作。

  (2)被證4為美國第5664496號專利案,其移印機上墨裝置為將安

    置於移印機印板16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

    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的墨杯刮刀座,改以單一或

    複數材料製成,而於其頂部套覆有一罩蓋14,罩蓋14頂部周

    緣位置處則設有非穿通之槽穴(參圖3所示),槽穴內安置

    有磁鐵24,再以輔助壓抵機構42壓抵罩蓋14,促使墨杯刮刀

    座向下以刃片壓接印板16,同樣以馬達帶動印板16來回滑移

    (參圖1所示),以於印板16上來回逐次上墨,另墨杯刮刀

    座上不具添加油墨之通孔(參圖9至14所示);其與系爭專

    利最明顯的差異即在系爭專利係推移帶動較輕之墨杯刮刀座

    來回位移,而被證4則係推移帶動較重之印板來回位移,其

    間所產生耗電不經濟之差異效益簡易可辨。再則,系爭專利

    係於墨杯刮刀座外環上壓套重環,且於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

    置處安設有磁鐵,而被證4則係於墨杯刮刀座頂部套覆一罩

    蓋14,罩蓋14頂部周緣位置處則設有非穿通之槽穴,槽穴內

    安置有磁鐵24,再以輔助壓抵機構42壓抵罩蓋14,促使墨杯

    刮刀座向下以刃片壓接印板16,由於系爭專利之重環係環套

    壓覆於墨杯刮刀座外環上,重心低且穩所產生穩定性較佳,

    另磁鐵安設於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直接與印板產生磁

    吸作用,吸力較強且勻稱,並可調整磁鐵高低改變磁力大小

    ,故無需再加其它輔助壓抵機構,整體構造簡易單純經濟,

    而被證4於墨杯刮刀座頂部套覆一罩蓋14,重心高穩定性較

    差,且磁鐵24安置於罩蓋14頂部周緣非穿通之槽穴,由於非

    穿通罩蓋體之阻隔,與印板產生之磁吸作用減弱甚多,致吸

    力弱且勻稱性差,且不易調整改變磁力大小,是以得加裝壓

    抵罩蓋14之輔助壓抵機構42,然相對整體構造即複雜製造成

    本較高。又系爭專利於墨杯刮刀座上方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

    置空間內油墨之蓋體,可快速啟閉蓋體添加油墨至墨杯刮刀

    座之儲墨空間,且無需費時費力調整墨杯刮刀座之壓接,被

    證4 則因以輔助壓抵機構42壓抵罩蓋14,而墨杯刮刀座頂部

    不具添加油墨通孔且頂部以罩蓋14套覆,故添加油墨時得將

    墨杯刮刀座取卸下,再重新安裝,調整墨杯刮刀座之壓接每

    次都得耗時費力,由上即可知兩者之構造確實不同,故系爭

    專利並無違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兩者除於

    整體之空間型態上不相同外,於功效上亦有明顯之差異,而

    為不同之創作。

  (3)被證5為美國第5875716號專利案,其移印機上墨裝置為將安

    置於移印機印板14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

    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13的墨杯刮刀座12,於其頂

    部套覆有一罩蓋20,而墨杯刮刀座12可於罩蓋20內迴旋,罩

    蓋20頂部周緣位置處則設有非穿通之槽穴40( 此可參閱圖3

    所示) ,槽穴40內安置有磁鐵42,再以輔助壓抵機構100 壓

    抵罩蓋20,促使墨杯刮刀座向下以刃片13壓接印板14,同樣

    以馬達帶動印板16來回滑移,以於印板14上來回逐次上墨,

    另墨杯刮刀座12上不具添加油墨之通孔,是以其與系爭專利

    最明顯的差異亦在系爭專利係推移帶動較輕之墨杯刮刀座來

    回位移,而被證5 則係推移帶動較重之印板來回位移,其間

    所產生耗電不經濟之差異效益簡易可辨。再則,系爭專利係

    於墨杯刮刀座外環上壓套重環,墨杯刮刀座不可於重環內迴

    旋,且於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安設有磁鐵,而被證5 則

    係於墨杯刮刀座12頂部套覆一罩蓋20,且使墨杯刮刀座12可

    於罩蓋20內迴旋,罩蓋20頂部周緣位置處則設有非穿通之槽

    穴40,槽穴內安置有磁鐵42,再以輔助壓抵機構100 壓抵罩

    蓋20,促使墨杯刮刀座12向下以刃片壓接印板14,由於系爭

    專利之重環係環套壓覆於墨杯刮刀座外環上,重心低且穩所

    產生穩定性較佳,另磁鐵安設於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

    直接與印板產生磁吸作用,吸力較強且勻稱,並可調整磁鐵

    高低改變磁力大小,故無需再加其它輔助壓抵機構,整體構

    造簡易單純經濟,而被證5 於墨杯刮刀座頂部套覆一罩蓋40

    ,重心高穩定性較差,且磁鐵42安置於罩蓋40頂部周緣非穿

    通之槽穴40,由於非穿通罩蓋體之阻隔,與印板14產生之磁

    吸作用減弱甚多,致吸力弱且勻稱性差,且不易調整改變磁

    力大小,是以得加裝壓抵罩蓋20之輔助壓抵機構100 ,然相

    對整體構造即複雜製造成本較高。又系爭專利於墨杯刮刀座

    上方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內油墨之蓋體,可快速啟閉

    蓋體添加油墨至墨杯刮刀座之儲墨空間,且無需費時費力調

    整墨杯刮刀座之壓接,被證5 則因以輔助壓抵機構100 壓抵

    罩蓋20,而墨杯刮刀座頂部不具添加油墨通孔且頂部以罩蓋

    20套覆,故添加油墨時得將墨杯刮刀座取卸下,再重新安裝

    ,調整墨杯刮刀座之壓接每次都得耗時費力,由上即可知兩

    者之構造確實不同,故系爭專利根本無違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及第2 項「運用申請

    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

    增進功效」之規定,且兩者除於整體之「空間型態」上不相

    同外,於功效上亦有明顯之差異,亦實為不同之創作。

  (4)被證6為美國第5893326號專利案,其移印機上墨裝置為將安

    置於移印機印板12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

    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30的墨杯刮刀座22,於其外

    環上環套有一底部具凸出部37之磁鐵環32,磁鐵環32外再罩

    覆一罩蓋體34,另墨杯刮刀座22上成通孔狀。是以系爭專利

    係於墨杯刮刀座外環上壓套重環,且於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

    置處安設有磁鐵,而被證6 則係於墨杯刮刀座22外環上環套

    有一底部具凸出部37之磁鐵環32,磁鐵環32外再罩覆一罩蓋

    體34,由於系爭專利之重環係磁鐵係安設於重環底部緣面適

    當位置處,並可調整磁鐵高低改變磁力大小,故磁吸作用僅

    對印板,對墨杯刮刀座側邊或上方鐵質物體幾乎無所影響,

    安裝卸除施作力量小且容易,且由於磁鐵小且有遮覆,製造

    成本低碰撞機率小,而引被證6 磁鐵環32係成環圈狀,磁吸

    作用不僅對印板,墨杯刮刀座側邊或上方鐵質物體幾乎皆受

    影響,保留空間間距都得較大,安裝卸除施作力量非同小可

    ,且磁化之磁鐵易碎裂,稍有不慎即易有掉落、撞擊及碰撞

    損傷情事,甚至有磁鐵環吸附鐵質物體不易拔分情事,致尚

    得於磁鐵環32底部設有凸出部37,以防撞擊與易於拔分,但

    相對整體構造即複雜、製造成本亦高。又系爭專利於墨杯刮

    刀座上方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內油墨之蓋體,可防止

    油墨遭受髒汙及溢出,被證6 則無密閉容置空間內油墨之蓋

    體,油墨易遭髒汙及溢出,由上即可知兩者之構造亦不相同

    ,故系爭專利根本無違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

    ,且兩者除於整體之空間型態上不相同外,於功效上亦有明

    顯之差異,亦為不同之創作。

二、被告等則辯以:

  (一)系爭專利違反申請時專利法第98條第1、2項之規定,應依法

    撤銷該案之專利權:

  1.被證3係Markem Corporation, Keene, N.H.公司於西元1992

    年7月30日於美國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並於西元1995年2

    月28日取得美國專利證書號第5,392,706號的「PAD TRANSFE

    R PRINTING METHOD」發明專利,比較系爭專利與被證3之技

    術內容,被證3之上墨裝置是由一墨杯152、一套置於墨杯外

    側定位的墨杯座154 以及一驅動墨杯座152 來移動墨杯152

    及墨杯座154 的樞接連桿190 所構成,其與系爭專利上墨裝

    置中的墨杯刮刀座26、重環40及連桿27等主要構成元件相同

    。系爭專利更以其特徵限定方式界定:「其特徵在:該墨杯

    刮刀座26外環上壓套有一重環40,重環40底部緣面適當位置

    處則安設有磁鐵41,連桿27則與重環40或墨杯刮刀座26相互

    嵌接,使墨杯刮刀座26受連桿27帶動,可產生沿表面蝕刻有

    圖樣商標之印板來回滑移者」。此即說明系爭專利的保護重

    點在於墨杯刮刀座26外側的重環40適當位置設有多數磁鐵41

    ,藉重環40之重力與磁鐵41吸附印板之吸力,以使墨杯刮刀

    座26之刃片與印板於操作使用時,可自動產生適當且穩定的

    壓接作用,以避免調整墨杯刮刀座壓接力之費時與不便,並

    可防止油墨易於滲漏出刮刀外;然而被證3 說明了該墨杯座

    154 是一平板結構,其具有一容置墨杯152 的凹槽162 ,當

    墨杯152 設置於凹槽162 內部,該刮刀輪緣160 至少些微地

    突出墨杯座154 ,並於墨杯座配置多數凹穴164 來接受可卸

    除的多數磁鐵166 。兩者相互比對,系爭專利的墨杯刮刀座

    26結構即與被證3 具有輪緣160 並於一側形成開放端的墨杯

    152 結構完全相同,系爭專利的連桿27與被證3 中夾持裝置

    156 的樞接連桿190 結構完全相同,系爭專利的創作特點重

    環40上設有磁鐵41與被證3 中墨杯座54具有凹槽184 及磁鐵

    166 的結構及功效完全相同,系爭專利中並無任何其他的額

    外功效說明。再者,系爭專利於請求項第2 項界定了該墨杯

    刮刀座26上方尚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28內油墨用之蓋

    體31者,反觀證據3 號揭露了墨杯座152 頂面設有一孔洞17

    4 ,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墨杯152 開設一對

    應孔洞174 的通孔並加設一外蓋來進行密封,如此即可方便

    操作者添加墨杯152 內部儲液槽之油墨,由此可知此一技術

    特徵為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

  2.被證4係Markem Corporation, Keene, N.H.公司於西元1994

    年12月15日於美國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並於西元1997年

    9月9日取得美國專利證書號第5,664,496號的「DOCTORING

    INK CUP」發明專利。此即有關於一種刮刀墨杯之結構設計

    。比較系爭專利與被證4之技術內容,被證4的上墨裝置是由

    一墨杯152、一套置於墨杯外側定位的墨杯座8以及一傳動機

    構11所構成,其與系爭專利上墨裝置中的墨杯刮刀座26、重

    環40及連桿27等主要構成元件相同。被證4另說明多數磁鐵2

    4設置於墨杯8旁的凹槽30,該等磁鐵24於墨杯座14內部將印

    刷板16吸引至墨杯8,藉以防止墨水於印刷板16及墨杯8之間

    溢漏,而且墨杯夾持器42施加一向下外力於墨杯座14將墨杯

    8的刮刀邊緣12a迫壓至印刷板16,刮刀邊緣12a接觸印刷板1

    6來密封儲液槽15中的墨水,且當印刷板16相對於墨杯8轉移

    時可將印刷板16上過量墨水刮除。將兩者相互比對即可發現

    ,系爭專利的墨杯刮刀座26結構即與被證4 號中墨杯8 需向

    上嵌入具有刮刀邊緣12的墨杯座14凹槽30結構相同;再來系

    爭專利的連桿27與證據2 中傳動機構11雖然結構上有些許差

    異,但其主要功能皆是讓印刷板的凹槽內部流入油墨,兩者

    於功能上實屬相同;而系爭專利的創作特點重環40上設有磁

    鐵41 與 被證4 中墨杯座14凹槽30內部設有磁鐵166 的結構

    與功效完全相同,系爭專利並無其他的額外功效。再者,系

    爭專利於請求項第2 項界定了該墨杯刮刀座26上方尚設有供

    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28內油墨用之蓋體31者,反觀被證4 揭

    露了墨杯座14頂面設有一孔洞22,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將墨杯8 開設一對應孔洞22的通孔並加設一外蓋來

    進行密封,如此即可方便操作者添加墨杯8 內部儲液槽之油

    墨,由此可知此一技術特徵為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

    。

  3.被證5係Markem Corporation, Keene, N.H.公司於西元1997

    年8月8日於美國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並於西元1999年3

    月2日取得美國專利證書號第5,875,716號的「DOCTORING

    INK CUP」發明專利。此即有關於一種刮刀墨杯之結構設計

    。比較系爭專利與被證5之技術內容,被證5的上墨裝置是由

    一刮刀杯12、一套置於刮刀杯12外側定位的杯座20以及一組

    機架構件100所構成,其與系爭專利上墨裝置中的墨杯刮刀

    座26、重環40及連桿27等主要構成元件相同。被證5另說明

    旋轉刮刀杯12位於一杯座20的接杯室26,一杯座20的套蓋22

    具有一內壁24來界定接杯室26,杯座20具有朝下的接杯室26

    ,這是移印機10在使用過程中的杯座24位置,而杯座20的套

    蓋22界定四孔洞40,其內部安置磁鐵42,在刮刀杯/印刷板

    構件裝載進入及卸載拆除於移印機10時,該等磁鐵42將印刷

    板14吸引至杯座20夾定旋轉刮刀杯12及印刷板14相互接觸。

    為由印刷板14取得油墨轉印至一物件,印刷板14於刮刀杯12

    及一印刷墊底下移動,印刷板14相對於邊緣接觸平面13 移

    動來去除印刷板14上過量墨水,使印刷板14接觸印刷墊轉印

    欲成型圖像至該印刷墊。兩者相互比對,系爭專利的墨杯刮

    刀座26結構即與被證5中旋轉刮刀杯12界定一墨水套管17 以

    及一邊緣接觸平面13的結構相同;再來系爭專利的連桿27與

    被證4中機架構件100的連桿102結構完全相同;而系爭專利

    的創作特點重環40上設有磁鐵41與被證5中杯座20的套蓋22

    界定四孔洞40,其內部安置將印刷板14吸引至杯座20夾定旋

    轉刮刀杯12及印刷板14相互接觸的磁鐵42結構及功效完全相

    同。再者,系爭專利於請求項第2項界定了該墨杯刮刀座26

    上方尚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28內油墨用之蓋體31者,

    反觀被證5揭露了墨杯座20進一步包含一裝設墨杯座20軸環

    底座46於軸環裝置44,該軸環裝置44包含一杯座接觸環48,

    其具有一外徑大於第二接觸部52的第一接觸部50,兩接觸部

    50、52界定一擱板54來防止杯座接觸環48掉落,第二接觸部

    52於終端形成一杯座接觸面55,該軸環裝置44進一步包含一

    軸承56及一連接板58,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

    軸環裝置44設置一對應蓋體來密封墨杯座20,讓墨杯座20形

    成一可方便操作者添加刮刀杯12內部儲液槽之油墨,由此可

    知,此一技術特徵為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

  4.被證6 係Hong Kong. Jetta Company Limited. 公司於西元

    1997年8 月5 日於美國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並於西元19

    99年4 月13日取得美國專利證書號第5,893,626 號的「INK

    CUP AND METHOD FOR USING SAME 」發明專利,此即有關於

    一種墨杯結構設計及其使用方法。比較系爭專利與被證6 之

    技術內容,被證6 的上墨裝置是由一儲液槽20、一套置於儲

    液槽20外側定位的磁鐵32、一套置於磁鐵32外側定位軸環34

    以及一接合於軸環34提供裝置10外力的工具35所構成,其與

    系爭專利上墨裝置中的墨杯刮刀座26、重環40及連桿27等主

    要構成元件相同。被證6 另說明磁鐵32鄰接於圍壁22的外周

    26,軸環34則鄰接於磁鐵32,該磁鐵32由一朝向底部印刷板

    12的磁力接合於印刷板14,該磁力均勻地分布於儲液槽20的

    外周26,該均勻分布的磁力提供一於圍壁22底表面30及印刷

    板12表面13之間的密封,此均勻分布的密封透過磁鐵32 防

    止液體18溢漏於底表面30並防止通過儲液槽20的圍壁22,當

    裝置10移動於印刷板12的表面13、底表面30通過凹孔14上方

    來移除表面13的液體18,液體16透過印刷板12表面13的移除

    留置於凹槽14,該磁力因此有效地將儲液槽連結於印刷板可

    使墨水沉積,讓儲液槽移動到印刷板的另一位置而無溢漏現

    象。兩者相互比對,系爭專利的墨杯刮刀座26結構即與被證

    5 中具有圍壁22的儲液槽20結構相同。再來被證6 說明該軸

    環34接合於提供裝置10一外力的工具35,其將裝置10移向印

    刷板12表面的箭頭A 方向,雖然被證6 並未完整揭露移動工

    具35的結構特徵,然而移動工具35的主要功能與系爭專利中

    的連桿27功能相同;而系爭專利的創作特點重環40上設有磁

    鐵41與被證6 號中儲液槽20圍壁22的外周26環設一磁鐵32,

    而磁鐵32外周鄰設有一軸環34的結構完全相同。再者,系爭

    專利於請求項第2 項界定了該墨杯刮刀座26上方尚設有供添

    加與密閉容置空間28內油墨用之蓋體31者,反觀被證6 揭露

    了儲液槽20是由一圍壁22構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將儲液槽20的圍壁22頂部設立一對應蓋體來密封儲液

    槽20,讓儲液槽20形成一可方便操作者添加內部儲液槽之油

    墨,由此可知此一技術特徵為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

    。

  5.系爭專利上墨裝置中的墨杯刮刀座26、重環40及連桿27等主

    要構成元件,已由被證3至被證6所列出的相關對應構成元

    件相互結合後可輕易得知,而此等相關對應元件與系爭專利

    的技術特徵及達成功效完全相同。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明顯可由被證3至被證6之技術內容單獨或多重相

    互結合得知,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技

    術特徵同樣的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二)系爭產品之連桿係與重環連接,連桿並非只是單獨受汽缸帶

    動而直接滑移,連桿是與上面汽缸作垂直壓接力量的控制,

    汽缸可以控制壓接力量,而非靠重環或磁鐵壓接,系爭產品

    設置重環之目的在於與墨杯刮刀座接,上下壓接力量主要靠

    汽缸調整,磁鐵主要功能是方便墨杯刮刀座組裝在印板上時

    不易掉落,惟系爭產品之重環不裝磁鐵亦可透過汽缸提供壓

    接力,故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權。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若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23 頁):

  (一)原告於88年6月2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移印機上墨

    裝置之改良」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8210592號進行審查

    核准專利後,發給第16013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專利權期間自89年5月21日起至100年6月24日止。

  (二)原證2、3所示之FC-140X桌上型墨杯式移印機(系爭移印機

    )確為被告佳因公司於99年1月15日以57,143元販賣予第三

    人勇越企業社。

  (三)原告於99年4月15日起訴前曾委託代理人於95年5月22日發函

    通知被告佳因公司侵害系爭專利,並經被告佳因公司收受無

    訛(見原證4)。

  (四)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業經本院以99年度民聲字第

    4 號核准在案,並於99年4 月13日至被告佳因公司所在地以

    勘驗拍照之方式保全該公司所製造販賣之型號FC-140X、FC

    -250、FC-259單色墨杯式移印機之墨杯刮刀座及重環結構。

  (五)被告佳因公司所製造販賣之型號FC-140X、FC-250、FC-259

    單色墨杯式移印機之墨杯刮刀座及重環結構均相同。

四、本件經本院與兩造整理並協定簡化之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

    323、324頁):

  (一)系爭FC-140X、FC-250、FC-259單色墨杯式移印機(即系爭

    產品)之墨杯刮刀座及重環結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2項,而構成侵害?

  (二)證據3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違反核准時(即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

    第1、2項規定,而不具進步性?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專利法第10

    8條準用第84條第1項、第3項、第85條第1項第2款、第85條

    第3項為訴之聲明之請求,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專利法第

    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侵害專利權,

    首先應依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倘申請專利

    範圍之文字未臻明確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俾以界

    定專利權範圍,據以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其後進

    而比對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技術特徵是否均已完全對應表現

    於被控侵權對象。次按,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

    式為之者(即所謂吉普生式),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

    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

    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

    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

    結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共2項,第1項為獨立項,第2項為直接依附第1項之附

    屬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移印機上墨

    裝置之改良,係包括有:墨杯刮刀座--為安置於移印機印版

    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且底部周緣形成有

    環形凸出刃片之座體;連桿--乃可隨移印機上之氣缸帶動而

    產生前後或左右滑移之桿體;其特徵在:該墨杯刮刀座外環

    上壓套有一重環,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則安設有磁鐵,

    連桿則與重環或墨杯刮刀座相互嵌接,使墨杯刮刀座受連桿

    帶動,可產生沿表面蝕刻有圖樣商標之印版來回滑移者。」

    ,第2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移印機上墨裝置

    之改良,其中該墨杯刮刀座上方尚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

    間內油墨用之蓋體者。」。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重環」之解釋:

  1.按專利權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若申請專

    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

    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是以判斷被控侵權對

    象是否侵害專利權,首先應依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

    圍為準,倘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未臻明確時,並得審酌發明

    說明及圖式,俾以界定專利權範圍,且應依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之

    字面意義(plain meaning),除非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已賦

    予明確的定義,若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

    該文字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

    義(ordinary and accustomed meaning)。

  2.系爭專利創作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移印機上墨裝置之改良,

    藉安置於移印機印版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

    ,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的墨杯刮刀座,於其外環

    上壓套有一具穩定作用之重環,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則

    安設有磁鐵,另以連桿與重環或墨杯刮刀座相互嵌接,使墨

    杯刮刀座受連桿帶動,可產生沿印版來回之滑移動作,又墨

    杯刮刀座上方可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內油墨用之蓋體

    ,藉重環之重力與磁鐵吸附印版之吸力,以使墨杯刮刀座之

    刃片與印版於操作使用時,可自動產生適當且穩定之壓接作

    用,以避免調整墨杯刮刀座壓接力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防止

    油墨易於滲漏出刮刀外,或會造成推移損壞耗力之情事,且

    可避免油墨長時間直接接觸磁鐵而會產生變質,影響印刷品

    質之實用創作者(見本院卷第15頁)。

  3.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記載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

    即原告所有之第86208793號專利,有下列缺失: 磁鐵設於

    墨杯刮刀座內,油墨長時間接觸磁鐵,會造成變質,影響印

    刷品質,是以下班前一定得清洗墨杯刮刀座,以便隔日再用

    ,致會造成時間、人力與墨材之浪費; 磁鐵設於墨杯刮刀

    座內,而刮刀則位於墨杯刮刀座外圍,推移時磁吸作用集中

    於中央部位,促使刮刀與印板間密閉之穩定性不佳; 無磁

    鐵之墨杯刮刀座則得以連桿與彈簧促使與印板密閉,壓接力

    不足時,油墨即易於滲漏出刮刀外,壓接力過度時,則有損

    刮刀與印板,且會造成推移損壞耗力之情事,又此壓接力要

    調整到適當甚為費時費力與不便(見本院卷第14頁),並於

    說明書第7 頁第2 行記載其改良上開問題之技術手段為「…

    藉由墨杯刮刀座(26)外環壓套之重環(40)重力與分佈於重環

     (40) 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之磁鐵(41)吸附印版(24)之吸力

    ,以促使刮刀(23)周緣之刃片(29)與印版(24)產生自動之彈

    性密接,因而墨杯刮刀座(26)操作使用位移時可帶動整體刮

    刀(23)均勻彈性平穩的移位,而無需費時與不便的調整墨杯

    刮刀座(26)使具適當之壓接力,以防止壓力不足時油墨易滲

    漏出刮刀(23),或壓力過大時,會造成推移耗力或損壞之情

    事」(見本院卷第17頁),是以系爭專利之「重環」於解釋

    上須具有可藉由其重量壓套墨杯刮刀座,使墨杯刮刀座底部

    之刮刀周緣之刃片與印版自動彈性密接,而產生適當且穩定

    之壓接作用,不須調整墨杯刮刀座壓接力,即可達成防止油

    墨易於滲漏出刮刀之功能。

  (三)系爭專利之侵權比對分析: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經解析後,其技術特徵可解析

    為6 個要件,分別為編號A 要件「一種移印機上墨裝置之改

    良,係包括有:」,編號B 要件「墨杯刮刀座--為安置於移

    印機印版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相通之儲墨空間,且底部周

    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之座體; 」,編號C 要件「連桿--乃

    可隨移印機上之氣缸帶動而產生前後或左右滑移之桿體;」

    ,編號D 要件「其特徵在:該墨杯刮刀座外環上壓套有一重

    環,」,編號E 要件「重環底部緣面適當位置處則安設有磁

    鐵,」,編號F 要件「連桿則與重環或墨杯刮刀座相互嵌接

    ,使墨杯刮刀座受連桿帶動,可產生沿表面蝕刻有圖樣商標

    之印版來回滑移者。」。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詳如附件所

    示)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A 至F 之技術

    特徵,亦可分析為編號a 至f 共6 個要件,分別為編號a 「

    要件「一種移印機上墨裝置,係包括有:」,編號b 要件「

    墨杯刮刀座,為安置於移印機之印板上,而內部具有與底部

    相通之儲墨空間,且底部周緣形成有環形凸出刃片之座體,

    墨杯刮刀座上方並設有供添加與密閉容置空間內油墨用之蓋

    體;」,編號c 要件「連桿,連桿由移印機上之汽缸提供一

    下壓墨杯固定罩之力量,連桿另可藉由移印機上之汽缸帶動

    而產生前後之水平位移;」,編號d 要件「一下壓墨杯固定

    罩之力量,並藉由墨杯固定罩間接下壓墨杯刮刀座,而使墨

    杯刮刀座底部之刃片與印板密合,」,編號e 要件「墨杯固

    定罩底部四個角落安設四個磁鐵,」,編號f 要件「與連桿

    嵌接之墨杯固定罩連同墨杯刮刀座另受連桿帶動,而可產生

    沿表面蝕刻有圖案商標之印板來回滑移者。」。

  2.經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及系爭產品

    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A 、B 、C

    、E 、F 之技術特徵已於文義上完全相同對應於系爭產品編

    號a 、b 、c 、e 、f 之技術內容,惟系爭專利「重環」須

    具有可藉由其重量壓套墨杯刮刀座,使墨杯刮刀座底部之刮

    刀周緣之刃片與印版自動彈性密接,而產生適當且穩定之壓

    接作用,不須調整墨杯刮刀座壓接力,即可達成防止油墨易

    於滲漏出刮刀之功能,業如前述。反觀系爭產品之墨杯固定

    罩僅係做為固定墨杯刮刀座之固定件,至於使墨杯刮刀座底

    部之刮刀周緣之刃片與印版產生壓接效果,則係來自連桿由

    移印機上之汽缸提供一下壓墨杯固定罩之力量,並藉由墨杯

    固定罩間接下壓墨杯刮刀座,而使墨杯刮刀座底部之刃片與

    印板密合,始可達成防止油墨滲漏出刮刀之功效,足見系爭

    產品之「墨杯固定罩」並不具有系爭專利「重環」之功能,

    而無法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D 要件之文義所

    讀取,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文義範圍。

  3.茲進一步就系爭產品編號d 要件進行均等分析,查系爭產品

    之墨杯固定罩僅係做為固定墨杯刮刀座之固定件,至於使墨

    杯刮刀座底部之刮刀周緣之刃片與印版產生壓接效果,則係

    來自連桿由移印機上之汽缸提供一下壓墨杯固定罩之力量,

    並藉由墨杯固定罩間接下壓墨杯刮刀座,而使墨杯刮刀座底

    部之刃片與印板密合,始可達成防止油墨滲漏出刮刀之功效

    ,而系爭專利係藉由重環之重量壓套墨杯刮刀座,使墨杯刮

    刀座底部之刮刀周緣之刃片與印版自動彈性密接,而產生適

    當且穩定之壓接作用,並達成防止油墨易於滲漏出刮刀座之

    功效,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乃係利用重環之重力,系

    爭產品則係利用自連桿由移印機上之汽缸提供一下壓墨杯固

    定罩之力量,兩者實質上不同;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之重

    環提供之重量為固定值,而系爭產品之連桿提供之下壓力量

    則係可以調壓閥控制而為可調式,兩者實質亦非相同;就結

    果而言,由於系爭專利之重環提供之重量為固定值,故其對

    於不同操作環境,例如:印板平整度及油墨濃稠度等,其使

    用較無彈性,而系爭產品連桿提供之下壓力量係可以調壓閥

    控制而為可調式,故其使用對操作環境較具彈性,相對效果

    將亦有所不同,故二者就結果而言,亦難屬實質相同,故系

    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

  4.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而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墨杯刮刀座上方尚設有供添加與密閉

    容置空間內油墨用之蓋體者。」,惟依全要件原則,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仍包含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自亦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及第2 項之範圍,原告並未證明被告佳因公司所販賣之系爭

    產品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從而,原告依據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

    4 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為如訴之聲明所示損害賠償、排除

    侵害及銷燬產品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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